抗震支架的技術基礎
l 建筑機電抗震支撐系統是根據設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高度、結構類型、變形特征、附屬設備所處位置和運行要求等按相關標準經綜合分析后確定設計安裝。
l 建筑機電抗震支撐系統中,重要機房不應設置在可能導致其使用功能發生障礙等二次災害的部位;對于有隔振裝置的設備,以及其強烈振動對與連接件有影響的部位,還要考慮到防止設備和建筑結果發生諧振的現象,并進行綜合考慮和設計。
l 建筑機電抗震支撐系統設計和制造的支、吊架應具有足夠的剛度和承載力;使其與建筑結構應有可靠的連接和錨固,應使設備在遭遇設防烈度地震影響后能迅速恢復運轉。
l 建筑機電抗震支撐系統在管道穿越結構墻體的洞口設置,應減少對主要承重結構構件的削弱。管道和設備與建筑結構的連接,應允許二者間有一定的相對變位。
l 建筑機電抗震支撐系統的底座或連接件具有將設備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傳遞到建筑結構上的功能。結構中用以固定建筑機電抗震支撐系統的設施預埋件、錨固件的部位,設計和施工中應采取加強措施,使其能承受附屬機電工程設施傳給主體結構的地震作用力。
《GB50981-2014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三個強條:
1、抗震設計烈度為6度及6度以上地區的建筑機電工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1.0.4)
2、防排煙風道、事故通風風道及相關設備應采用抗震支吊架(5.1.4)
3、設在建筑屋頂上的公用天線應采取防止因地震導致設備或其他部件損壞后墜落
傷人的安全防護措施(7.4.6)
需要進行抗震設計的范圍:
1懸吊管道中重力大于1.8KN(183kg)的設備(3.1.6)
2內徑大于或等于25mm的燃氣管道,大于或等于DN65的室內給水、熱水、及消防管
道(4.1.2,6.1.1)
3矩形截面面積大于等于0.38㎡和圓形直徑大于等于0.7m的風管系統(5.1.3)
4對于內徑大于等于60mm的電氣配管及重力大于等于150N/m的電纜梯架電纜槽盒、
母線槽(15kg//m)(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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